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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民初5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卢伟、王宁波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伟,王宁波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5108号原告:卢伟,男,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炜、仲崇昱,江苏榆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宁波,男,198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卢伟与被告王宁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伟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欧米茄手表一块(价值198000元),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29日,由于原告借被告借款未还,被告拿走原告手表一块,并出具收条,后在被告起诉原告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主张该手表用于抵账,被告不予认可,也不返还手表,故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返还的手表,其在被告王宁波2015年11月19日起诉原告卢伟借贷一案中,原告卢伟已主张该手表给付被告王宁波是用于抵扣欠款,原告已就该手表归属提起主张,现王宁波起诉卢伟借贷一案尚在审理中,在借贷案件没有审结的情况下,原告就该手表另行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宁波返还,属于重复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卢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龚书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