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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民初3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夏邑县蓝天食用菌有限公司与王仓库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邑县蓝天食用菌有限公司,王仓库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3443号原告:夏邑县蓝天食用菌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车站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艳军。身份证号:412326196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66959827676。被告:王仓库,男,197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夏邑县蓝天食用菌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仓库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夏邑县蓝天食用菌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邑县蓝天食用菌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夏邑县蓝天食用菌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