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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民初3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冯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冯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3066号原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中城路345-2号海都商务中心11层110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553965945E。负责人李文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永吉,山东众成清泰(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玲,女,1966年3月15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南区。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冯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向本院提交被告的有效送达地址,原告需继续查询被告的送达地址,故申请法院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07元,全额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承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