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91民初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0
案件名称
杨群与杨观保、张明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群,杨观保,张明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91民初869号原告:杨群,男,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德旭,赣州市章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观保,男,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张明珠,女,198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杨群诉被告杨观保、张明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6月22日受理后,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德旭、被告杨观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明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5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杨观保系好朋友。2013年12月6日,被告杨观保因公司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当日原告将200000元转入被告杨观保的账户中,被告杨观保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之后,被告杨观保为原告装修房屋,抵扣装修款85000元后,被告杨观保尚欠原告115000元,于是被告杨观保在2017年1月1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被告杨观保一直未向原告还款。被告张明珠与被告杨观保系夫妻关系,原告认为本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原告特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还款。被告杨观保辩称,我公司当时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加上我为原告装修房子,原告需要预付装修款,于是原告给我转了200000元。后来原告说装修款为85000元,我就向原告出具了115000元的欠条。另外,去年年底我通过同学谭平向原告转了15000元,这应抵扣,按照欠条上的数字,我只欠原告100000元。另外欠款与我老婆张明珠没有关系,她不知情。被告张明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进行答辩、质证,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对当事人无争议的如下证据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1、原告提交的欠条一张;2、原告提交的中国农业银行汇款凭证;3、原告提交的两被告婚姻登记信息一份;4、被告杨观保提交的网上电子转账凭证。本院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内容及审查认定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13年12月6日,被告杨观保因公司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加之其为原告装修房屋需要原告预付装修款,于是原告向原告转账200000元。2017年1月11日,在抵扣装修款85000元后,被告杨观保向原告出具115000元的欠条。2017年1月27日,被告杨观保通过同学谭平向原告还款15000元。剩余款项未归还,导致成诉。另查,两被告于2009年1月21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被告杨观保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了款项,双方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杨观保在出具欠条后向原告归还了15000元,该15000元应予以抵扣,因此,被告杨观保应向原告归还借款100000元。关于利息的问题,由于被告杨观保一直未还款,原告可要求其从起诉之日即2017年6月22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款清之日止。关于被告张明珠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由于本案的借款系在两被告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且借款系用于被告杨观保的公司经营,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被告张明珠应与被告杨观保承担上述还款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观保、张明珠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杨群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从2017年6月2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元,依法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杨群负担170元,由被告杨观保、张明珠负担11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海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周易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