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民监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与怀化海联房地产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怀化市万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怀化海联房地产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怀化市万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民监4号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住所地怀化市迎丰东路9号。负责人:尹仲夏,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文彪(特别授权),男,土家族,1965年2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沅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波(一般代理),男,汉族,1987年8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原审被告:怀化海联房地产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经开区。法定代表人:赵建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文(特别授权),湖南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怀化市万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红星路(西南汽车城541号门面内)。法定代表人:周敏。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与原审被告怀化市万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怀化海联房地产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2014)怀中民二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舒冬菊审判员 周炳生审判员 聂从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虹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