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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南民初字第1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高瑞华与南京鼎峰建材厂、张雄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瑞华,南京鼎峰建材厂,张雄强,罗中云,王叶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南民初字第1344号原告:高瑞华,男,1962年1月4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群浩,江苏立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鼎峰建材厂,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桠溪镇韩桥村。法定代表人:张雄强。被告:张雄强,男,1974年9月9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上述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林,江苏方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中云,男,1954年11月11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告:王叶锋,男,1971年10月13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本院在原告高瑞华诉被告罗中云、南京鼎峰建材厂、张雄强、王叶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高瑞华于2017年7月2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瑞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瑞华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周忠明人民陪审员  朱全庚人民陪审员  朱 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童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