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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民初2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廉某某、廖某某诉被告陈某、耿某某、张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廉某某,廖某某,陈某,耿某某,张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2278号原告杨某某,男。原告廉某某,男。原告廖某某,女。被告陈某,男。被告耿某某,男。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廉某某、廖某某诉被告陈某、耿某某、张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廉某某、廖某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廉某某、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杨某某、廉某某、廖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成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