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执38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永福与苏州阁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魏亮亮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福,苏州阁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魏亮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38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永福,男,1986年6月9日生,回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被执行人苏州阁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18509-0,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通园路56号。法定代表人魏亮亮,总经理。被执行人魏亮亮,男,1985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申请执行人张永福与被执行人苏州阁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魏亮亮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91民初67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苏州阁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魏亮亮于2016年10月14日前支付原告张永福20717元,于2016年10月31日前另支付10000元;二、若被告未按期付清上述任一期款项,应另付违约金5000元,原告张永福可立即就全部余款及本条约定的违约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的持有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魏亮亮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的汽车一辆,该车本院已查封(查封期限截止至2019年3月23日),但因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控制,故暂无法处分。本院冻结被执行人支付宝账户一个(冻结期限截止至2018年4月19日);本案冻结被执行人多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截止至2018年8月28日),但无可供扣划的存款。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苏州阁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魏亮亮下落不明,暂查找不到。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3571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索通知书、执行调查财产告知书、执行查控财产清单,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查控财产清单、执行调查财产告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江福禄审 判 员 牛 军代理审判员 陈 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钟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