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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02执4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张学文、廊坊友谊淀粉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文,廊坊友谊淀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02执4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学文,男,汉族,1954年7月12日生,现住廊坊市广阳区。被执行人廊坊友谊淀粉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光明西道139号。法定代表人:王福荣,经理本院在执行张学文与廊坊友谊淀粉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002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2008年6月24日至2010年11月29日期间的借款利息3516000元。执行中,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并申请人已领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后,在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002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甄红审判员  宁学猛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慧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