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6行审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高速公路管理处、平果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高速公路管理处,平果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桂1026行审35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高速公路管理处。法定代表人帅新华,该管理处主任。地址:百色市右江区东增路百色西收费站旁百色西管理区。被执行人平果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平果县工业园。申请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高速公路管理处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桂百高那坡路政续罚(2015)11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高速公路管理处于2015年8月17日以被执行人平果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桂L×××××车辆在2015年7月12日05时54分行驶S60合那高速公路那坡收费站时擅自超限运输行驶公路。该车货总重51吨,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该车型最大吨位11吨,超限率为27.50%,擅自超限运输行驶公路路段为G80广昆高速公路田阳收费站至S60合那高速公路那坡收费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作出桂百高那坡路政续罚(2015)11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罚款600元,限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逾期可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该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被执行人平果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主动缴纳罚款,申请执行人遂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平果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桂L×××××车辆标重40吨,在2015年7月12日05时54分行驶S60合那高速公路那坡收费站时,计重检测数据为51吨,超载量11吨,超限率为27.50%,擅自超限运输行驶公路路段为G80广昆高速公路田阳收费站至S60合那高速公路那坡收费站,以上事实有计重检测数据、监控记录予以证实。由于被执行人擅自超限运输行驶公路,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桂百高那坡路政续罚(2015)1121号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6年10月7日邮寄送达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要求听证、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亦不主动缴纳罚款,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平果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桂L×××××车辆擅自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高速公路管理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现该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高速公路管理处作出的桂百高那坡路政续罚(2015)11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吴志坚审 判 员 岑德文人民陪审员 黄耀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芯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