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02执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林巧凤、纪晨等与罗威、李林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巧凤,纪晨,纪占元,许玉珍,罗威,李林琦,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02执647号申请执行人林巧凤,女,196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申请执行人纪晨,女,198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申请执行人纪占元,男,192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硚口区。申请执行人许玉珍,女,193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罗威,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被执行人李林琦,男,198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被执行人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环城西路南段552号(1-4)室。统一社会信用号码:67472098–7。负责人:胡海斌,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负责人:陶俊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支公司。负责人:俞海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巧凤、纪晨、纪占元、许玉珍与被执行人李林琦、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22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国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