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5民初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陈武阅与陈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武阅,陈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325民初1160号原告陈武阅,性别:××,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房县。被告陈满,性别:××,市民,住湖北省房县。原告陈武阅与被告陈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武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满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武阅诉称,2016年11月3日,被告以做生意急需资金为由,向我借款10000元,被告陈满收到现金后给我出具了一份借条。事后经我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由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及时偿还我借款10000元。被告陈满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学关系。2016年11月3日,被告陈满以做生意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陈武阅借款10000元,原告陈武阅于借款当日以手机转账方式支付给陈满现金10000元,被告陈满也于当日给陈武阅出具了一份借条,该借条具体内容如下:“借条,今借到陈武阅现金10000.00元整(壹万元整),陈满,2016年11月3日”。此后,经原告陈武阅多次向被告陈满索要,陈满均以各种理由推诿,从而引起诉讼。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其借款金额、借款时间均有被告陈满亲笔出具的借条证实,被告陈满应予以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满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陈武阅借款本金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满负担。因原告已经预交,故在执行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户名: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号:17×××0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广场支行。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浙江路66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审判员 周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一丹附: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