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6执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党贵福与同那、吉吉格花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贵福,同那,吉吉格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6执648号申请人党贵福,男,汉族,现住陕西省靖边县。被执行人同那,男,蒙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吉吉格花,女,蒙族,现住鄂尔多斯市。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党贵福诉被告同那、吉吉格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内0626民初5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同那、吉吉格花偿还申请人党贵福借款本金7万元,申请执行人党贵福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解决,撤回移交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626民初5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