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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刑更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谭茗元贪污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茗元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刑更282号罪犯谭茗元,男,197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广西南宁市人,大学文化。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5日作出(2012)象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茗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28日交付执行。罪犯谭茗元于2015年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0年12月11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7年6月26日以罪犯谭茗元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对罪犯谭茗元减刑八个月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谭茗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被评为自治区级改造积极分子。自2014年11月至2016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55.5分。该犯因犯贪污罪,属从严减刑对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谭茗元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茗元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0年4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勇审判员 文曙光审判员 许志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文胜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