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执恢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乐亭县普实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向军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亭县普实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向军,田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恢860号申请执行人乐亭县普实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乐亭县。法定代表人杨东清。被执行人王向军,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住所地乐亭县被执行人田森,男,1960年6月11日出生,住所地乐亭县乐亭县普实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王向军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乐民初字第72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乐亭县普实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7-19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款已经执行到位,现本案已有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第108条规定,裁定如下: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乐民初字第726号中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荣 伟执行员 郭福星执行员 刘利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文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