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民终2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长春市卓正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因与吉林市鑫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富贵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春市卓正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吉林市鑫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富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26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春市卓正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丛家村。法定代表人:朱守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一鹤,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鑫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北大湖镇经济开发区24-10-115-027。法定代表人:肖春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春,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富贵,男,1965年4月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上诉人长春市卓正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市鑫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富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3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长春市卓正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长春市卓正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长春市卓正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274元减半收取为2637元,由上诉人长春市卓正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谷 娟代理审判员 闫 冬代理审判员 于喜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锐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