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8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余吉艳与江苏三禾毛纺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吉艳,江苏三禾毛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8310号原告:余吉艳,女,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刚,江阴市城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煜娜,江阴市城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三禾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云亭街道云新路。法定代表人:符川宝,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冰,江苏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余吉艳与被告江苏三禾毛纺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余吉艳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余吉艳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吉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余吉艳负担。审判员 张峥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纯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