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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财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钱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某某,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财保46号申请人:黄某某。法定代理人:严某某(系黄某某之母)。被申请人:钱某某。申请人黄某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钱某某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诉前保全,并由江苏中法资产风险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失,保证案件审结后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钱某某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50000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人民币50000元为限)。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黄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杨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丁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