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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52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史金钰、宋露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金钰,宋露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5235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李玉彩,女,1967年8月1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史金钰,男,1988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宋露露,女,1988年8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解除保全申请人李玉彩与被申请人史金钰、宋露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玉彩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同日作出(2016)鲁1302民初5235号民事调解书,已查封了被申请人史金钰所有的位于临沂市河东区慧谷花香丽舍xx号楼xx-xx室房产一套。2017年7月19日,李玉彩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本院作出的(2016)鲁1302民初5235号民事调解书,主张其与史金钰、宋露露已达成调解协议。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4月15日,本院作出的(2016)鲁1302民初5235号民事调解书,能够证明李玉彩与史金钰、宋露露已达成调解协议。现李玉彩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史金钰房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史金钰所有的位于临沂市河东区慧谷花香丽舍xx号楼xx-xx室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美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