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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9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原告杨青爱、原告法俊波、原告法俊贤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陆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青爱,法俊波,法俊贤,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陆县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829第438号原告:杨青爱,女,1961年8月17日出生,回族,居民,住平陆县圣人涧镇茅津村*组(法景双之妻)。原告:法俊波,男,1983年11月26日出生,回族,居民,住平陆县圣人涧镇茅津村*组(法景双儿子)。原告:法俊贤,女,1986年9月22日出生,回族,居民,住平陆县圣人涧镇茅津村*组(法景双女儿)。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峰,男,山西瀛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陆县支公司。住所地,平陆县南大街。法定代表人:赵占军,男,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男,山西民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二O一七年四月一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青爱、原告法俊波、原告法俊贤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陆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陆县支公司在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额内一次性赔偿三原告保险金8.2万元。二、双方再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三原告付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 赵 东审判员 刘国华审判员 杨学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博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