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民初3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付某会诉赵某坤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会,赵某坤,钱某,王某,黄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3592号原告付某会,女。被告赵某坤,男。被告钱某,女。被告王某,男。被告黄某,男。本院在受理原告付某会与被告赵某坤、钱某、王某、黄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会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经本院通知后在七日之内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翎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