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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民初3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付某会诉赵某坤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会,赵某坤,钱某,王某,黄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3592号原告付某会,女。被告赵某坤,男。被告钱某,女。被告王某,男。被告黄某,男。本院在受理原告付某会与被告赵某坤、钱某、王某、黄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会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经本院通知后在七日之内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翎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