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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03民监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阳支行、刘汉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阳支行,刘汉标,梁彩霞,徐道新,朱美,翁双喜,张英,翁文义,李红,南平市建阳区建文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03民监3号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阳支行,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负责人:易畅,行长。原审被告:刘汉标,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原审被告:梁彩霞,女,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原审被告:徐道新,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屏南县。原审被告:朱美,女,197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屏南县。原审被告:翁双喜,男,196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原审被告:张英,女,196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原审被告:翁文义,男,197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原审被告:李红,女,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原审被告:南平市建阳区建文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法定代表人:黄承芬,经理。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阳支行与原审被告刘汉标、梁彩霞、徐道新、朱美、翁双喜、张英、翁文义、李红、南平市建阳区建文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作出(2016)闽0703民初28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陈丽辉审判员  杨仕俤审判员  戴琳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家慈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