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7民初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房秀英与秦桂玲、蒋成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秀英,秦桂玲,蒋成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75号之一原告:房秀英,女,196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委托代理人:兑义,山东英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桂玲,女,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告:蒋成爱,女,196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房秀英与被告秦桂玲、蒋成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起诉,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蒋成爱购买的位于济宁市高新区接庄镇八里营村聚德佳苑B2楼西单元三楼西户的房产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张建东名下的鱼国用(2003)字第08270XXXX0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法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