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5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李克云、天津市东滨商品砼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克云,天津市东滨商品砼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5573号申请人:李克云,男,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利,天津东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天津市东滨商品砼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5723349701,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北于堡村北。法定代表人:魏同亮,经理。申请人李克云与被申请人天津市东滨商品砼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克云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市东滨商品砼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95万元或等额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李克云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东滨商品砼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95万元或等额价值的财产,冻结期限自2017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洪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佳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