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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民终1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云南德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栗玉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南德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栗玉云,云南合润融资担保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终12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德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旅游度假区入口处。法定代表人:杨东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栗玉云,男,汉族,1967年10月9日出生,身份证登记地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合润融资担保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海源北路6号高新招商大厦。法定代表人:杨丽荣。委托代理人:李晨曦,云南入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云南德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栗玉云、云南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第三人昆明小微企业金融交易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各方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而上诉人云南德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按撤回上诉处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云南德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按撤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9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29.5元,由上诉人云南德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孙 建审判员 李 鸿审判员 符圆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