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执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赵战伟与郑喜云借款合同纠纷拘留决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喜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6)豫9001执501号被拘留人:郑喜云,女,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本院在执行赵战伟与郑喜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郑喜云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郑喜云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