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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执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赵战伟与郑喜云借款合同纠纷拘留决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喜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6)豫9001执501号被拘留人:郑喜云,女,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本院在执行赵战伟与郑喜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郑喜云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郑喜云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