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6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金某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26刑初210号公诉机关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务农。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4月18日由平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检刑诉(2017)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娜、刘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金某约三、四年前,在本县瓮江镇一个叫做“资场子”的人手中花三百多元购买一支单管猎枪后,一直存放于自己家中,平时用于打猎。朱葛绵过失致人死亡案后,经过平江县公安局民警的劝说教育,被告人金某于2016年11月30日上交其持有的枪支和弹药。经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金某持有的猎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鉴定为枪支。案发后,被告人金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金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金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金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定性及证据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无出入,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1、户籍、持枪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朱某的证言;3、被告人金某的供述;4、物证照片、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鉴定报告、平江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金某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结合平江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金某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判处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有林审 判 员 李向东人民陪审员 廖洪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丽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项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动二支以上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