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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02民初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诉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02民初727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高清,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罗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审判员  赵文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