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02民初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诉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02民初727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高清,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罗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审判员 赵文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