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民初2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罗广潮与冼肖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广潮,冼肖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民初2588号原告:罗广潮,男,197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被告:冼肖容,女,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原告罗广潮与被告冼肖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陆志珊于同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广潮、被告冼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20日,被告因购车需要向原告借款70000元,并承诺于2017年1月20日还清。但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一直拒绝还款。被告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冼肖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广潮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保全费720元,共计1495元,由被告冼肖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陆志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麦倩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