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执1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夏某某、新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某某,新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1733号被申请执行人夏某某被执行人新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夏某某诉被告新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集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9日作出的(2017)鄂01民终10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夏某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夏某某的申请执行事项为:一、请求本院强制被执行人支付下欠的工程款727069元。二、请求本院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2017年5月22日止利息损失123493元。三、请求本院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自2017年5月23日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四、请求本院强制被执行人支付一审法院受理费及保全费10915元。五、本案的执行费用及相关合理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新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6月7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新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88万元,并于2017年6月16日将案款予以发还。申请人夏某某表示所申请事项现已全部得以实现,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该案现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因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已得到实现,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1民终10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绪刚审判员 袁建武审判员 李俊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