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云南解化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云南解化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解化化工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云南解化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云南解化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解化化工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民初157号原告: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长风商务区谐园路9号。法定代表人:刘建亭,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伟、施一弓,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均为特别授权。被告:云南解化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海源北路6号高新招商大厦2楼。法定代表人:王磊,云南解化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云南解化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解化化工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小花桥。负责人:罗飙,云南解化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解化化工分公司总经理。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大勇,男,汉族,1965年8月29日生,住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系云南解化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解化化工分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解化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云南解化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解化化工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故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解化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云南解化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解化化工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3837元,减半收取为41918.50元,由原告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其余41918.50元退还原告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审判长 杨海波审判员 谭 延审判员 薛少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邹健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