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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3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商南农商银行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3执35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商南农商银行),住所地:商南县滨河西路中段。法定代表人何金波,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荆长青,男,系商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表外不良资产中心主任。被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商南农商银行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5)商南民初字第0041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一、由被告刘某某于2015年7月9日前向原告商南农商银行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二、由被告刘某某于2015年7月24日前向原告商南农商银行偿还剩余借款本金9000元及相应利息。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刘某某未按期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商南农商银行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某某清偿借款本金39000元以及至执行完毕之日利息、逾期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87元。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商南农商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某目前家中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商南农商银行确认本院查控事实,自愿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待被执行人刘某某有执行能力时再申请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陕西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进生审判员  曹振勇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