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执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家亮、骆举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1执721号申请执行人:陈家亮,男,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骆举川,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被执行人:黄翠霞,女,197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被执行人:方友利,男,197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家亮与被执行人骆举川、黄翠霞、方友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侯炳泉审 判 员 郑育鑫代理审判员 庄婷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傅泽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