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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9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国庆与张威、陈凯琳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庆,张威,陈凯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9369号申请人:张国庆。委托代理人:杜响鹭,辽宁和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威。被申请人:陈凯琳,。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国庆与被申请人张威、陈凯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威、陈凯琳名下银行存65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张国庆提供沈阳华锐世纪诉讼担保有限公司诉讼保全担保保函及担保材料一份,担保金额为650000元,作为此次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威、陈凯琳名下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书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