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民申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马东红与张继忠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东红,张继忠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民申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马东红,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怀仁县人,现住怀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业宏、韩莉,山西民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继忠,男,1955年3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人,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再审申请人马东红因与被申请人张继忠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怀仁县人民法院(2016)晋0624民初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东红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没有通知或追加周志刚、王小琦为共同诉讼人错误;2、村委会证明马东红与张继忠签订的《农村集体”四荒”地使用权流转协议》未经村委会备案,尚未生效。3、原判适用合同法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的规定,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后,马东红未提出上诉,一般视为其接受一审判决。现其又对该判决申请再审,但原审法院是否通知或追加共同诉讼人,不损害再审申请人马东红的权益。马东红认为其与张继忠签订的《农村集体”四荒”地使用权流转协议》未经村委会备案,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关于”四荒”地的流转并未规定必须经村委会备案,况且是否经村委会备案,不会直接影响双方当事人所签订合同的效力。原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正确。综上,马东红虽然提出再审申请,但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东红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郭振义审判员 张利平审判员 孙海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彦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