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4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牛某、张某与赵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张某,赵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4471号原告:牛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简称原一)原告:张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简称原二)被告:赵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牛某、张某与被告赵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牛某、张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某、张某以”原、被告愿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原告牛某、张某负担3125元,本院退还3125元。审 判 员 杨学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那海燕书 记 员 孙婉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