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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民初4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海宁市弘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祖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市弘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祖堂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1民初4461号原告:海宁市弘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林连。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啸枫、许清娴。被告:陈祖堂。原告海宁市弘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祖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市弘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海宁市弘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 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范焱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