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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民初3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与向君贵、张代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向君贵,张代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379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456号。负责人:陈志峰,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厉平春,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宜兰,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君贵,男,196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张代华,女,196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诉被告向君贵、张代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撤诉。本案受理费599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996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承担。审 判 员  胡继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