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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5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胡常多与被告廖仕华、廖仕军、廖仕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常多,廖仕华,廖仕军,廖仕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25民初855号原告:胡常多,男,1964年6月9日出生,住永善县。被告:廖仕华,男,1960年1月10日出生,住永善县。被告:廖仕军,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住永善县。被告:廖仕洪,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住永善县。原告胡常多与被告廖仕华、廖仕军、廖仕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胡常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常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常多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胡常多负担。审判员  殷举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 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