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38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郑州卓峰制药有限公司与安阳恒峰医药有限公司、徐晓飞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卓峰制药有限公司,安阳恒峰医药有限公司,徐晓飞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3861-1号原告:郑州卓峰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人民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李留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孟韩,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旭光,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恒峰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开发区文昌大道东侧路南。法定代表人:李又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伟,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晓飞,女,汉族,1976年3月7日出生,住新郑市。原告郑州卓峰制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恒峰医药有限公司、徐晓飞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请要求两被告赔偿药款损失14126889.4元并支付利息。经审理查明,原告郑州卓峰制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恒峰医药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已经被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原告卓峰制药有限公司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州卓峰制药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河淼审 判 员 王丽英人民陪审员 贾利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建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