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82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秦小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小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2刑初46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小岗,男,1996年3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汤阴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3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20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公诉刑诉[2017]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小岗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本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婷婷、惠程远、被告人秦小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秦小岗到荥阳市京城办康泰路与广武路交叉口往南20米路西会昌网吧一楼大厅上网趁被害人段某离开22号机器之际,将其放在椅子上的一部银灰色6S苹果手机盗走。后经荥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3999元。现赃物已发还被害人。为证明该指控事实,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秦小岗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照片、现场照片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秦小岗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秦小岗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被告人秦小岗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且签字具结。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小岗犯盗窃罪,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秦小岗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综合全案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小岗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焦焕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柴 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