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5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杨俊波、温义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俊波,温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57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俊波,男,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温义祥,男,195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执行杨俊波与温义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16)鲁1502民初556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温义祥名下有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北路阳光花园小区13幢1单元2层122室房产一套,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以(2016)鲁1502民初556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该房产。2017年3月16日,本院依法提交委托评估。2017年3月30日,山东众合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评估报告书,该房产的评估价格为76.39万元。2017年6月6日,本院依法提交拍卖,2017年6月29日,经过第一次拍卖,该房产流拍。现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均同意以第一次拍卖价格抵偿债务。一、将被执行人温义祥名下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北路阳光花园小区13幢1单元2层122室房产作价76.39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杨俊波抵偿本案债务。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北路阳光花园小区13幢1单元2层122室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杨俊波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杨俊波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审判长 史春贵审判员 白 玮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