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武冈市云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创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治民代位权诉讼纠纷一案拍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冈市云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省创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治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执57号申请执行人:武冈市云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冈市。法定代表人:陈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湖南省创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冈市水西门办事处庆丰西路168号创洁物流园。法定代表人:刘伦元,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治民,男,汉族,住武冈市文坪镇。本院依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民终147号民事判决,在执行武冈市云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创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治民代位权诉讼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湖南省创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治民向申请执行人武冈市云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3000万元及利息,负担本案受理费383600元和执行费97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7月16日以(2016)湘05民初54号民事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湖南省创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抵押登记在被执行人李治民名下)位于武市水西门办事处庆丰西路168号创洁物流园6号楼(产权证号为武房权证水西门字第7150032**号、武房权证水西门字第7150042**号、武房权证水西门字第7150041**号、武房权证水西门字第7150041**号、武房权证水西门字第7150041**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湖南省创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抵押登记在被执行人李治民名下)位于武市水西门办事处庆丰西路168号创洁物流园6号楼(产权证号为武房权证水西门字第7150032**号、武房权证水西门字第7150042**号、武房权证水西门字第7150041**号、武房权证水西门字第7150041**号、武房权证水西门字第7150041**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志刚审判员 肖志军审判员 胡文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秋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