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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刑再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董坤诈骗罪再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董坤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刑再2号原公诉机关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董坤,曾用名董民亚,男,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夏邑县人,捕前暂住辽宁省大连市,无业。现在营口监狱第三监区服刑。再审申请人董坤诈骗罪一案,原经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11年3月7日作出(2010)鲅刑初字第0030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五个月。董坤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5月27日作出(2011)营刑二终字第8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后董坤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决定本案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关于2008年3月26日,董坤用其所有的辽HK03**丰田吉普车做抵押,向杨素萍借款30万元,后原审被告人将吉普车出卖后没有偿还借款一节,根据董坤供述、杨素萍陈述、冯坤证言及姚荷仁报案笔录等,原审认定董坤向杨素萍借款30万元构成诈骗罪证据不充分,应查清后下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1)营刑二终字第82号刑事裁定及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10)鲅刑初字第00300号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鲅鱼圈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崔 琦审判员 刘丛博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