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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民终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炜与宁夏佳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艺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炜,宁夏佳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艺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民终4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炜,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回族,宁夏泾源县人,公务员,现住宁夏泾源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佳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泾源县。法定代表人:张锦,系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艺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泾源县。法定代表人:李君强,系该公司经理。上诉人王炜因与被上诉人宁夏佳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艺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2017)宁0424民初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炜以其已与被上诉人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7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68元,由上诉人王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克雄审判员  马 萍审判员  苟改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