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91执异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张国庆与周德云、王青志、吉林省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庆,周德云,王青志,吉林省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91执异38号案外人:陈继珍,女,1937年11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张国庆,男,1954年10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周德云,男,1966年3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安图县。被执行人:王青志,男,1972年2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吉林省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法定代表人:龙云鹏,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国庆与被执行人周德云、王青志、吉林省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16)吉0291执168号案件中,案外人陈继珍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陈继珍称:2015年8月吉林省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云鹏向其借款20万元。因无钱还款,龙云鹏将位于吉林市龙潭区富华佳园2号楼户号为XXX号房屋抵顶借款,该房屋已在房产部门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且作了备案登记,已交纳了房屋物业维修基金,房屋已交付,未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是因开发商无钱缴税所致,故请求法院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张国庆与被执行人周德云、王青志、吉林省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2月17日作出(2016)吉0291民初58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原告张国庆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2016)吉0291执166、16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吉林省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吉林市龙潭区富华佳园小区2号楼包括户号为XXX号房屋在内的12套房产。本院认为,吉林市龙潭区富华佳园小区2号楼户号为XXX号房产系案外人陈继珍顶帐所得,并已实际占有,且在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上无过错,故案外人陈继珍的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被执行人吉林省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吉林市龙潭区富华佳园小区2号楼户号为XXX号房产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胡春炜人民陪审员 温 杰人民陪审员 郭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译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