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1民初13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刘江涛与被申请人韩城市龙桥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江涛,韩城市龙桥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1384-2号申请人:刘江涛,男,生于1990年3月13日,汉族,中专文化,系陕西华富新能源有限公司职工。被申请人:韩城市龙桥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卫耀军,系该公司经理。申请刘江涛与被申请人韩城市龙桥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江涛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韩城市龙桥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韩城市农村商业银行账号为2705051701201000095626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限额为80万元��申请人刘江涛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江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韩城市龙桥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韩城市农村商业银行的账号为2705051701201000095626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限额为8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刘江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陈 智 英审判员 薛���审判员 薛 建 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晋 一 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