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8执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李明与黑龙江安泰融昌建筑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黑龙江安泰融昌建筑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8执664号申请执行人李明,男,1987年1月11日生,汉族,黑龙江安泰融昌建筑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工人,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黑龙江安泰融昌建筑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李明与黑龙江安泰融昌建筑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据哈尔滨市平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平劳人仲字[2017]第119号仲裁调解书》,执行标的43800元。本院受理后申请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平劳人仲字[2017]第119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晓东审判员 冀宇慧审判员 管 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