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执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方根林、陈兆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根林,陈兆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52号之一申请人:方根林,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执行人:陈兆福,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根林与被执行人陈兆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兆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陈兆福公积金111150元,扣留期限为24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