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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民初7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郭伟与被告李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伟,李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7260号原告:郭伟。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丽霞。被告:李浩。原告郭伟与被告李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原告郭伟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0元,由原告郭伟负担。审判员 张 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朵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