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7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郭伟与被告李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伟,李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7260号原告:郭伟。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丽霞。被告:李浩。原告郭伟与被告李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原告郭伟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0元,由原告郭伟负担。审判员 张 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朵朵 搜索“”